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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2 18:11:2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各地方协会、分会(代表处)、各会员单位及会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 号)有关要求,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对《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本办法已于2021年4月23日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中总协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总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总协《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应通知会员补交;会员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再次入会需重新申请并审批。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中总协会员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1、个人会员会费 300 元;

2、单位会员会费 3000 元,其中:理事(常务理事)会费5000元,副会长会费20000元。

第六条 会费标准由中总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中总协所属各分会、代表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七条 各分会、代表处应在中总协授权范围内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总协所有,中总协按照《分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会费收支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开展团体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

(三)开展会员服务与管理;

(四)开展行业的国内、国际交流;

(五)开展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对外宣传等;

(六)保证中总协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中总协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中总协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中总协会费年度收缴、支出情况,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总协财务委员会审查后,每年5月31日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二条 中总协秘书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分会、代表处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中总协秘书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秘书处收支情况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总协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总协理事会。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