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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机构年度备案提醒
发布时间:2019-04-16 07:17:2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机构年度备案提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NewABMS/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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