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要调取企业的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却授意现任法定代表人谎称公司没有账目,然后将账目转移并藏了起来。近日,一中院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陈某某、袁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延庆县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延庆县利民福利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为延庆县民政局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经理为陈某,2006年利民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某,陈某的妹妹则担任该公司出纳,袁某为公司会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某。
2015年1月28日,延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向延庆县民政局调取包括利民公司在内的下属单位自2000年至2013年度的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民政局召开会议部署具体工作后,通知各部门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将上述材料交至民政局监察科。
会后,陈某某与陈某商量此事,陈某授意陈某某谎称利民公司没有账目。第二天上午,陈某某又与会计袁某一同到民政局纪委书记办公室内当面说明情况。之后袁某、陈某的妹妹和陈某某将利民公司财务账目建立到2008年。2015年4月,陈某授意陈某某、袁某等3人将利民公司的账目转移,于是袁某和陈某的妹妹将利民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记账凭证装箱封好运送到一间平房里,其中一把钥匙交由袁某保管。
2015年5月6日,延庆县纪委和延庆县人民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到利民公司调取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时,陈某某、陈某的妹妹、袁某等3人谎称利民公司没有建账,拒不交出财务账目。工作人员查看了存放账目的库房后,发现大量利民公司发票、购销合同和数本未装订的会计凭证,实际情况与3人解释明显不符,认为3人有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嫌疑。当天办案人员将会计袁某带走接受调查,后袁某交代了账本的存放地点,并陪同纪委工作人员到藏账目的地点,但发现财务账目去向不明。
延庆县法院认为,陈某某、陈某的妹妹、袁某故意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逃避办案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情节严重,3人的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应予刑罚处罚。
法院一审以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陈某的妹妹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陈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陈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