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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财政局关于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20 15:21:34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2〕47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2〕1004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及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呼财会〔2022〕6号)以及《呼市财政局202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呼财会〔2022〕7号)文件精神,新城区财政局联合第三方机构对新城区辖区内完成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78家代理记账机构按照16%的比例随机抽取了10家机构,分别为内蒙古宇鸿财务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博诚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税元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麦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宇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方学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以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益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吉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日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10家被检查机构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但检查也发现在执业质量及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新城区财政局分别对10家被检查机构下达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上述代理记账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针对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及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问题,按照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于2023年2月14日前整改完成并向我局报送整改工作报告。届时新城区财政局将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处理、处罚。

新城区财政局孙晶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