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验交流 > 代理记账
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0-15 13:07:34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在微型企业“1+3”扶持政策中,“财政补一点”是核心优惠政策,也是吸引“草根”创业的动力,为此重庆市财政每年将拿出3个亿来发展微型企业。如何把控好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支付和监管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着市政府的惠民政策是否真正落实到位,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因此,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资金的支付、监管制度,规范申请、审核、支付、监管行为,有效防范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风险,成为当前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概况

  自去年7月以来,在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支付工作中,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制发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了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审核、支付的管理手段及方式、方法,强调了审核、支付环节的把控,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财政补助资金比例的审定相对科学。在经过审查主体资格、参加创业培训、提交创业计划等程序后,微型企业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投资创业计划,会审决定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在微型企业补助财政资金的标准审核上,各区、县评委会主要参照“计算公式”来计算微型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即:S(财政补助资金)=Q(出资数额)×K(行业鼓励系数)×N(雇工人数)×M(组织形式)-R(个体转微企情况)+E(区县评委会需要增减金额)。各区县评委会在确定微企财政补助资金时,可根据本地财力、重点扶持产业、重点扶持人群情况,在注册资本(出资数额)50%以内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标准不一、高低不等、随意性过大的问题,确保了补助资金审核的公平、公正性。

  (二)财政补助资金的支付方式日趋规范。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在经历了转账制到报账制,再回到转账制的转变后,财政补助资金的支付方式更加规范,主要体现在“把好三个关口”,即流程关、用途关和支付关。一是把好支付流程关。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由微型企业向辖区工商所申请,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和《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辖区工商所根据近1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实地巡查记录,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情况,工商所长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局微企科。区县局微企科审查后由区县微企办领导审批。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代支付。二是把好用途关。根据相关规定,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三是把好支付关。市微企办规定,对微型企业开业后一个月内申请支付的,对“8种情形”作出不予支付限制;对经核查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与实际支付不相符的,停止申请使用、纳入不良纪录和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三种方式”处置,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逐步深化。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主要涉及到三个部门,即财政、工商和金融机构。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会审结果将补助资金划入创业者按照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工商部门负责审查自有资金使用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情况是否属实;金融机构即开户行负责根据《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进行转账代支付。目前,履行监管职责的主要是工商部门,即工商部门在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其中主要是在微型企业申请支付财政资金时进行审查把关,通过严格审查把关来履行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主要采取书式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通过实地检查核查申请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从上面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的措施来看,重视了微型企业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审核管理,但对微型企业内部财务自控、退出机制管理还未作出规定,导致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在监管上仍有漏洞,隐藏着风险。

  二、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微企内部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由于创办微型企业门槛较低,申办者对“企业”缺乏足够的认识,意识形态和能力水平都还停留在“个体户”的层次。据调查,大多数微型企业为了节省费用,往往由自己当老板兼财务管理人员,或将原来应由会计、出纳完成的财务工作交给一个人来完成,使得微型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建立财务制度,财务清查、成本核算、财务收支审批等基本制度缺失,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容易产生会计账目不清、弄虚作假、会计信息失真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监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形成了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的重大障碍。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会使微型企业财务预警能力、抵抗风险能力和适应发展能力减弱,不利于微型企业的成长壮大。

  (二)财政资金审核定性比较困难。在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实地审核、核查过程中,由于工商所巡查人员对申请支付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和内容的审查是是事后审核,没有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审查,即微型企业的开业与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支付有1到3个月的时间差,其提供的相关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存在拼凑、置换(企业间互签合同等)、假冒(购买发票代替)等情况,审查人员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开支项目与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使用要求很难把握,会出现“真实”但不一定“合理”、“合理”但不一定“规范”的情况。工商所在审查中对其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很难把握。

  (三)微型企业退市带来监管风险。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市政府对微型企业存活率的要求是70%以上,换句话说,就是理解和认可少部份被市场淘汰的微型企业正常退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门槛比较低,但是以这些组织形式办理的微型企业如果申请注销登记,退出生产经营,则牵涉到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风险。财政补助资金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该怎么办,是否退还、怎样退还,拒不退还的又该如何处理。目前,微型企业退市审批及微型企业解散后如何对其财政补助资金和相应的资产进行审计、清算等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了“微型企业成立难,而退出市场容易”的问题,离市政府提出的全程监管还有差距,给财政补助资金安全监管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把控财政资金的安全是微型企业监管的重要内容。随着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深化的和推进,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数量会进一步扩大,如何加强监管,防范资金安全风险,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应对措施,确保惠民政策发挥最大效应。现就如何加强财政补助资金安全管理,从“自控、把控、监控、管控”的角度提出四点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微企自控机制,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财务管理是每一个微型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型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运行的任何细微变化都可以从财务活动中显露出来,加强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微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关系着微型企业发展和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

  1.在区县微企协会设立财务代账公司承办微企代账工作。目前,由于大多数微型企业规模小、人数少,设立专门会计、出纳人员不符合实际,微型企业也不愿意在此方面增加开支,导致大多数微型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最佳的办法是在区县微型企业协会设立一个财务代账公司,专门负责微型企业的账目管理、纳税退税和银行账户等管理工作,以规范微型企业财务管理,形成对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的严格、规范、有效的管理,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控,促进微型企业的长足发展,实现质量和效益的同步提升。在推行微企财务管理代账制度方面,要着重把握好几个问题:一是要实现“零利润”代账制度。微型企业协会作为一个服务微型企业的社团组织,其设立的代账公司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对微型企业的代帐收费以解决工资、场地、办公等经费为主,全面实行“零利润”的代账制度,确保代账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切实提高微型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二是要加强代账公司的管理。市微企办和微企协会要联合出台微型企业代账公司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代账公司的代账行为,努力适应微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需求,从根本上帮助微型企业摆脱粗放生产经营的方式,有效地加强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原始记录、计量、消耗、定额、验收等工作,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着力帮助微企加强商品购进、销售、储存环节控制,确保资产完整和增值;着力帮助微企建立生产经营活动自控、调节制度,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三是加强代账公司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微企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代账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大力规范代账公司财税、代账管理规定及行为,保障微型企业的利益,保障微型企业遵守相关财税管理规定。

  2.引导微企强化理财自控。加强理财自控是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工商部门作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部门的配合和发挥好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微型企业建立财务管理的指导力度。引导微型企业树立效益、市场和法制观念,建立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制为基础的财务管理制度,依照市场信息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开展好各项理财活动,大力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促进微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健康地运行和发展。要借助职业教育的师资力量,由政府出面,部门负责,大力抓好微型企业财务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加强财税法律法规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微型企业经营者的政策水平、专业管理水平,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熟悉行业财会制度、财经法律法规和微型企业财政、税收相关政策,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以减少财务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部门把控机制,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监管的有效性。

  1.努力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成为一项长期和稳定的制度。目前,在市委市府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以及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列入“十二五”规划的背景下,市、区县两级政府用于发展微型企业的财政支出将稳定增加,给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切实做好财政资金审核、支付、监管等工作,需要一个科学、完整、规范的微型企业补助资金工作制度来作保障,需要把普通的指导性文件上升为执行力更强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使之成为支持、促进和发展微型企业的一项强制性工作制度,以保障微型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落实好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规范各部门的行政行为,强化关键环节和风险点防范,增强部门之间的执行力。同时,明确微型企业申办人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规使用后的处罚措施,赋予有关部门相应的行政权力等内容,着力解决目前财政补助资金“重审核、支付”、“轻监管”和“监管难”的问题。

  2.建立综合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风险管理。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牵涉到多个部门,工作中环节多、分工细、时间长、要求高,需要衔接、协调、配合的事项多,应重点强化区县微企办的综合管理体制建设,从财政、金融办抽调人员来充实和整合微企办的力量,强化工商、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衔接工作,集中、高效、协调地抓好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支付、抽查和监管以及行政效能评估、考核等工作,着力解决目前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分段管理衔接不够,以及在财政务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中信息反馈滞后的问题。建立动态监控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部门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支付和监管的实时、动态监控,构筑起申请、审核控制和支付、监管两道“防火墙”。在工商部门监管环节中,如发现任何不安全方面的因素以及微型企业有违反“三不行为”的,工商部门应及时通知代理银行采取止付措施,并采取措施追回已支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对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诚信是微型企业的立足之本。工商部门要运用好联合征信系统,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指导微型企业建立、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强信用信息收集。建立微型企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情况通报、信息沟通、信用信息收集制度,将微型企业的信用信息、警示信息录入联合征信系统,形成微型企业信息征集、整合、共享工作机制。二是加强诚信工作引导。要引导微型企业注重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杜绝虚假宣传,树立品牌意识,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三是加强失信行为惩戒。工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微型企业的信用监管,以推荐评定“守重企业”等措施来鼓励微型企业推进诚信生产经营;以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对办理变更或年检时开展重点审查等方法来推进信用监管;以责令整改、责令关闭、吊销执照、加大商品抽检和媒体曝光以及终止微型企业优惠政策等手段来惩戒微型企业的“失信行为”。同时,与个人信用系统进行联动,相应降低“失信行为”微型企业申办人的个人信用等级,增加“失信成本”。

  (三)完善社会监控机制,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合理性。

  1.加大公示力度,健全“阳光”机制。公示是保证微型企业这一民生工程“阳光”操作的必要前提。为使“九类人群”享受到政府的惠民政策,确保微型企业补助资金支付的公平、公正、公开性,要积极推行财政资金对微型企业补助的公示制度。区县微企办要借助电视台、网站、报刊、镇(街)政务公栏等媒介,既对微型企业办理条件、流程、手续进行公示,又要对微型企业的资格取得、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申请等进行全方位公示,发挥广大群众直接监督的作用。经公示且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或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申请,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2.成立监督机构,健全约束机制。行政权力只有在有效监督下才能保证“阳光”操作。重庆市应由人大、纪检牵头,发展改革、经委、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成立重庆市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和监督组,主要监督区县微型企业领导小组对财政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审核、公示和支付情况,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区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而保证财政补助微型企业的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及后续监管。

  3.抓好审计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形式。加强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审计应由审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微型企业审计监督组,在每年年底加强对相关部门和部分微型企业的审计。对区县的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审计主要是核实预算支出数字、审查预算批复情况、审查资金使用支付情况、审查资金效益情况。对部分微型企业主要是对微型企业申请、使用补助资金以及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对微型企业的的审计,主要是审查微型企业是否按规定安排使用、有无改变资金性质挪作他用、有无虚列支出情况,审计微型企业日常财务管理、运行效益等情况。通过对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加强对区县及相关部门责任的监管,准确掌握微型企业存活状态,便于提前发现问题,制定防范措施,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四)完善退出管控机制,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微型企业的退出是指微型企业因解散、歇业、被撤销、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从而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微型企业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退出;二是被动退出,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处以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强制退出。由于目前对微型企业退出市场后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尚无相关规章、规定,不管微型企业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动退出,都存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逃避部门监管之嫌,导致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风险加大。因此,完善微型企业退出机制和加强监管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1.构建法定退出程序。目前,对微型企业的退出还缺少法律规范和支撑。为加强微型企业退出的管理,需要在法规层面制订微型企业退出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微型企业的退出条件及方式、程序、法律责任、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以强化对微型企业退出的统一监管。建立法定的退出程序,治理微型企业无序退出的局面,有效杜绝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现象产生,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

  2.建立和完善清算制度。清算是规范微型企业退出秩序的最重要环节,是微型企业承担生产经营责任的最主要方式。确定清算人并组织清算组,清理微型企业的债权债务,编制清算后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清算报告,然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方视为完全退出。在微型企业解散过程中,登记机关应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同时,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并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工商机关内部业务系统工作提示、年检、现场检查结果等及时了解企业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退出市场。同时,对于出具虚假清算报告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给予清算期限,清算完毕后再行注销,对于那些在法定期限内仍未清算的,追究有关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司法责任。

  3.加大退出监管力度。微型企业退出监管是一项复杂、业务要求强的工作。工商部门应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充分利用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采取实地年检和新办企业回访等办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便及时发现濒临“死亡”或已经“死亡”的经营主体。严查吊销或注销后仍在继续经营的企业,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未进行清算的,要注明未经清算的提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从而监督其履行企业的退出程序,使其真正从市场中退出。

  4.加强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惩戒。工商部门必须把完善微型企业退出机制与加强微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统一起来,依托信息网络,加强微型企业退出机制的监管。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要将抽逃资本金、空壳、挪用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未经清算主动歇业、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微型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及时列入“黑名单”,以警示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财政、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追回已领财政补助资金、停止享受“1+3”优惠政策,实施全方位的制约和惩戒。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宣传报道信用状况好的企业,曝光那些不讲信誉企业的违章违法行为,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约束市场主体行为,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诚信氛围。

  (重庆市工商局江津分局 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