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该办法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完善会计许可审批管理制度,提高会计许可审批效率,市财政局制了《北京市代理记账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1.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政府管理理念的变革。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推行,可以促进审批部门进一步规范审批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促使审批部门从“重审批、轻监管”到“重审批、重监管”。特别是信用监管的引入,为首都诚信体系建设开拓了更广泛的场景。通过政府部门一次性公开事项办理标准条件、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明确政府、市场、社会法定责任,实现审批责任从政府部门一方担责到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同履责的转变。
2.告知承诺审批是政府简政放权的深化。过去推进简政放权往往局限在“减事项”“减证明”“减时限”“减材料”来实现职能的转变,而此次告知承诺审批制度改革,则从制度设计层面推动更多事项当场办结,大幅压减政府审批事项办理环节、申请材料、承诺时限、跑动次数,加快政府内部审批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方式从实质性审查到形式审查的转变,加快推动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3.告知承诺审批是激发市场活力和培育市场秩序的举措。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就是一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改革,事前减少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政府干预,不再层层设卡,让符合条件的企业更快投入运营,这无疑会引导更多的投资者有意愿在北京发展,在北京扎根,促使市场活力增强;事后以信用为抓手,倒逼企业主动自我约束各类行为,信用越好的企业将能更快地获得更优质的资源,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形成良好的市场自我调节秩序。
二、 代理记账许可审批的办理部门
区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后续监督检查、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三、 代理记账许可准予办理的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下列材料电子文本: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代理记账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五、 告知承诺的办理及监管程序
1.申请人应向许可审批部门以电子文本形式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2.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3.许可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六、 告知承诺的办理时限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许可审批部门收到机构申请后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许可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许可证书、批复及经审批部门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同时将审批信息及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审批部门网站或政务大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推送至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告知承诺书经许可审批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由许可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
七、 违诺失信和法律责任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未及时录入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等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的,责令其30日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申请人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即为一般违诺,其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被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 信用修复、投诉和异议处理的方式及法律责任
企业信用修复、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 申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异议和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