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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鉴证报告引发的连锁反应——“有案同查”牵出的涉税中介违法案
发布时间:2025-12-09 23:38:15 您是第0位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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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鉴证报告引发的连锁反应

——“有案同查”牵出的涉税中介违法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黑龙江泰之诺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失准报告导致企业少缴税款案。经查,该事务所在为某科技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研发费用鉴证服务时,出具的《鉴证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导致某科技公司据此错误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而少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事务所处以某科技公司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8306.45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入库;对其审计程序不到位、未核实审计内容明显异常的行为,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企业疑点牵出中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在对某科技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具有行政管理和技术开发双重身份的人员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在前期检查过程中非常配合,对检查人员指出的财税合规问题都予以认可,但面对“人员人工费归集”这个本应毫无争议的“硬指标”问题,该公司却表示疑惑。

其财务总监称,该公司申报高新企业时曾专门找过泰之诺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研发费用,审计结论是人员人工费归集不存在问题,并提供了一份《鉴证报告》,故其自认为处理无误。

顺藤摸瓜锁定违规

该科技公司提及的泰之诺税务师事务所引起了稽查局的警觉,检查人员立即兵分两路:一路继续核查该公司账目,另一路对中介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有案同查”。

经查,泰之诺税务师事务所专门承接高新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鉴证业务。在其提供的工作底稿和相关卷宗中,关于人员人工费只有被审计企业提供的花名册、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复印件,缺少关键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

该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承认其仅依据被审计企业提供的材料给出了认定结果,并没有要求补充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中介机构必须认真核实研发人员的身份和实际岗位情况,但该事务所既没有获取研发人员的工时记录,也没有核实双重身份高管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鉴证报告缺少对研发人员岗位、身份的实质性核查。

推诿卸责难圆其说

面对检查结果,泰之诺税务师事务所承认程序缺失导致鉴证失准,但否认应对企业少缴税款负责。其法定代表人坚持认为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明确用于高新认定鉴证,不是税务鉴证,企业怎么使用报告不应由事务所承担责任,即便检查人员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人员人工费归集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致的规定摆到他面前,仍坚持“标准一致不代表用途相同,企业自行理解有误,中介机构不应为此担责”。

然而,当检查人员追问:事务所出具的“没有任何异议的研发费用《鉴证报告》”是否证明了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工费全部属于直接从事研发的技术人员,企业是否依据该《鉴证报告》造成少缴税款后果时,法定代表人哑口无言,无法再自圆其说。

法理服人获得认同

检查人员明确《鉴证报告》虽然在形式上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目的,但其认定的内容实质,证明被审计企业“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工费全部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本身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判断。同时,“承担责任”并不是要求中介机构在出具鉴定时预见所有用途,而是要求对报告中可能显著影响税务处理结果的关键事项要高度审慎。通过既讲清法理原则,又点明风险所在的入情入理分析,最终说服了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泰之诺税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