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一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昆明一麦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CYG3N87U,公司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咪油社区咪油村129号,法定代表人:王娟)涉嫌违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且有违法所得 一案,已调查终结。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含应经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的“代理记账业务。”2025年3月25日我局收到禄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的登记注册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有“代理记账业务”企业名单后,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4月1日、6月3日先后三次电话通知你公司办理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你公司均不予理睬,还于2025年5月6日收取禄劝供销鼎金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服务费2400.00元(含税),已开普通发票(发票号: 25532000000052990442)的事实,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代理记账合同、给涉及的企业开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回单等证据为证。
本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禄财罚告〔2025〕0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98号令)、《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对你公司处以2400.00元罚款;2.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2400.00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单送交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