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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0 16:30:49 您是第0位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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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智信财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财会﹝202414号)的文件要求,我局于2024830日,对你公司实地检查,现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发现你公司没有经过我局的审核许可,擅自进行代理记账业务,共开了7份代理记账服务费的发票,累计金额59000元。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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