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高平市恒信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CM6YF77U
法人代表:孙庆霞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北城街道新建北街11号
联系电话:13209870066
一、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市财会[2024]30号)要求,自2024年7月22日以来,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 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经查明,你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且有开展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法采取措施对你公司“无证经营”行为予以制止并给予处理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
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你公司确实在没有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具有5000元代理记账收费税票从事了代理记账业务,属于“无证经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的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因你公司不具备代理记账的相关条件拟自行注销公司之情形,本着从轻从宽处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九条(一)的规定,对你公司做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高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