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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北海市大账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7 07:11:5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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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大账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证书编码:DLJZ45050220180002),经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信息存在异常情况,专职从业人员郑春兰同时兼任北海三帆会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专职从业人员刘楚媛同时兼任南宁财云朵朵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业务负责人,与《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承诺专职从业事实不符及3年以上未进行“年度备案”。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北城财会〔2024〕3号)未完成整改,未达到执业资格条件。

依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代理记账许可证,由于你公司为失联状态,未能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今后你公司如要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请携带原代理记账许可证到我局重新办理。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北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海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